大豆是豆科大豆属的一年生草本,高30-90厘米。原产中国,中国各地均有栽培,亦广泛栽培于世界各地。大豆是中国重要粮食作物之一,已有五千年栽培历史,古称菽,中国东北为主产区,是一种其种子含有丰富植物蛋白质的作物,大豆蛋白质含量为35%~40%。大豆最常用来做各种豆制品、榨取豆油、酿造酱油和提取蛋白质。
进境大豆实行入境准入制度。
海关总署对进境大豆实施检疫注入制度;
进境大豆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允许进境的大豆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允许进境的大豆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查询: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栏目查阅
进境大豆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注意:进境大豆必须在指定的口岸入境。
01 进口货物报关单;
02《检疫许可证》(或报检预核销单);
03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04 原产地证(由进境大豆原产国出具);
05 品质证书;
0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限于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
07 熏蒸证书(仅限于经熏蒸处理的);
08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
09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
货证核查
海关工作人员核查报关单证确认其完整、有效和一致。核对进境大豆的名称、数(重)量以及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相关信息。
现场查验
海关工作人员依据布控指令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工作,重点检查进境大豆的外观品质、熏蒸剂残留、携带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有害生物等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扦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结果处置
经海关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进境大豆有下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01 未列入海关总署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02 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03 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与证书不符的;
04 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05 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06 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正常调运
01 口岸隶属海关审核大豆进口商、储备库或加工企业申报的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使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予以调运。
02 口岸经营单位、进境大豆指定企业应实时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中填报大豆发运、出入库、加工等情况。
03 口岸及存放、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通过“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监管大豆调运过程。
特殊情况
如大豆入境后,原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因加工能力或仓容等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加工、存放、或者因进境大豆质量安全问题作改变用途处理等原因需变更进境流向的,进口商应向口岸海关提交《进境粮食改变流向/用途申请表》并随附相应证明材料变更流向手续,由原流向地、拟流向地及入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审核。
变更流向所需证明材料包含:
01 许可证申请单位需变更加工厂、储存库的说明材料;
02 原指定加工储存单位因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加工储存的证明材料;
03 变更后加工储存单位检验检疫资质、能力证明,粮食转运路线、运输工具、加工计划等情况说明。
01 海关对进境大豆装卸、运输、加工等环节、过程实施检疫监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离、使用。严禁将进境大豆做种用。进境大豆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
02 进境大豆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大豆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03 进境大豆装卸、储存、加工企业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清除大豆自生苗及外来杂草。如发现外来有害杂草定植情况,应及时向海关汇报并配合海关部门开展外来有害生物防除工作。
来源:天津新港海关、动植物检疫处
图片来自千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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